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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办理须知
2020-09-15 15:08

  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使用范围:根据相关规定,留学人员回国后谋职、创业、派遣落户、购买免税物品、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等手续时,须出示《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发放对象:连续六个月以上在斯洛伐克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且决定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

  三、留学人员在学成回国前两个月内,可以向使馆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对回国前未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且回国未满12个月的留学人员,可凭回国机票和盖有中国边防入境章的护照出入境页复印件申请补办,本人亲自办理或委托他人补办。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收费。

  四、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提前1个月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附后)

  (二)本人签名的《同意使馆到学校核实情况的授权信》(附后);

  (三)有效中国护照照片页复印件(已换领新护照的需同时附上照片页后面注明旧护照号码页的复印件,已回国的尚需附上盖有入境章的护照出入境页复印件并标注出最后一次入境章);

  (四)有效居留证和学生证(或注册证明)复印件;

  (五)就读学校出具的毕业或已获得学位的证明信原件(需要说明从何时至何时在何校何专业注册攻读何种学位,已经在何时毕业并获得何种学位,相关负责人签名及单位盖章,签发单位的联系电话、传真和邮件地址);

  (六)文凭或学位证书(或学校开具的获得文凭的学习证明)复印件;

  (七)最后一学期成绩单复印件;

  访问学者、进修生、博士后可不用提交学位证、学生证和成绩单复印件,但须提交所在斯洛伐克高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进修或科研工作证明信原件,博士后的证明信中须明确写明进行博士后研究字样;

  (八)回国单程机票或订票单复印件(已购往返机票者,须待返程机票过期后才能申请办理);

  五、如委托他人代办,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人需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交经委托人签字的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所需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须一律使用A4纸,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格将不被受理,所交材料不保留、不退还,请提交前仔细检查,以免因无法办理而造成损失。

  七、使馆根据留学人员提供的材料,只开具一次《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留学人员曾获得两个或以上学位或具有两次以上不同的学习经历,使馆将依据其在斯洛伐克所获得的最终学历,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之前所获得的学位及学习经历,请留学人员本人务必在注册登记表中的“备注”栏中标明。这一备注的内容将直接填写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中,留学人员无需重复办理证明。

  八、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因材料不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九、如有特殊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chineseembassysk@gmail.com)向负责老师进行咨询,咨询时请务必提供姓名和护照号码。

  十、请留学人员提前通过邮件同使馆负责老师联系,确定前往使馆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时间。电子邮箱:chineseembassysk@gmail.com。地址:Jančova 8b, 811 02, Bratislava

  十一、详细说明请参阅本栏目中“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常见问题解答(FAQ)”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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