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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登记指南及所需材料清单
2020-02-15 17:20

    

     所有婚姻登记事宜请预先通过“中国领事“APP预约。

     一、结婚登记

  (一)前提条件: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二)所需材料及要求: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

  2、双方是长期居住于斯洛伐克的中国公民;

  3、双方必须共同到使馆自愿提出申请;

  4、双方提交有效护照、旅行证和居留证明;

  5、3张二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6、离婚无配偶的当事人,还需提交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如系丧偶后再婚,需提交前配偶死亡证明、其与死者的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8、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9、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印”处签名、捺指印并当场领取结婚证。

  (三)办证时间、费用、付款方式及取证须知:

  办理结婚登记免费,当日取证;

    二、离婚登记

  (一)前提条件:

  1.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我馆依法缔结

  3.当事人双方须共同到使馆申请协议离婚;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二)所需材料及要求:

  1.男女双方有效护照和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使馆存档一份。

  3.提供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当事人结婚证件遗失的,须提交个人声明);

  4.在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5.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3.5cm*5.3cm)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

     领事官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然日)设为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双方坚持离婚的,持上述材料,共同到使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具体到馆时间可提前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我馆领事部预约。

   (三)办证时间、费用、付款方式及取证须知:

  办理离婚登记免费,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到我馆申请发给离婚证当日发证。

  三、结婚证、离婚证补发

  (一)适用情形:

  1.婚姻当事人在我馆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婚姻证件遗失或损坏。

  (二)所需材料及要求:

  1.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各填写1份《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3.补领结婚证需提交3张二寸(3.5cm*5.3cm)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彩照;

  4.补领离婚证需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

  (三)办理方式、办证时间、费用、付款方式及取证须知:

  1.婚姻当事人可亲自到使馆提出申请,无需预约。如当事人在国内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需提交经我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和《申请补领婚姻证件声明书》。

  2.补领婚姻证件免费,当日发证。

  3. 取证时当事人双方均需到场签收,并提供取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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